一、事务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和职业道德遵循
案例 1:项目风险分类和质量管控执行不到位
质量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基石是准确的业务风险分类。某事务所试点复核合伙人制度,风险管理部审核经理和风险管理合伙人不再参与低风险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由委派的复核合伙人复核完成后签发审计报告。执行过程中,存在项目风险分类不准确导致质量管控措施不当的情况。如 A 公司董事会分歧严重,引发经营控制权之争,致使董事会、监事会无法正常换届,暴露出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可能存在重大缺陷,但仍被评估为低风险项目,导致事务所层面未能对该项目执行恰当的质量控制措施。
案例 2: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甲作为 B 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年报审计项目现场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往来。如 2020 年年报审计期间,B公司副总经理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甲转账 20 万元,银行流水摘要为“借款”,截至检查时点该 20 万元尚未归还;2018 年 9月,B 公司向甲个人银行账户支付 5 万元,发票显示为服务费。
二、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
案例 3:审计意见发表存在不当
审计师对 B 公司年报发表保留意见,但存在以下不当:一是未结合已获取审计证据,充分评估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是否存在广泛性影响。二是未说明无法量化相关重大错报(如存在)财务影响的原因。三是以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发表保留意见,但未说明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四是保留意见事项存在遗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未对公司相应事项发表保留意见。五是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表保留意见的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案例 4: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一是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审计师识别并认定 C 公司在资金支付、供应链业务供应商调查及准入、客户信用调查与交易风险评估等环节存在重大缺陷,但评价其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二是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在识别出内控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案例 5:个别审计受限事项未在审计报告中描述
D 公司子公司应收账款在审计工作底稿等材料中显示的金额与财务账面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审计师无法直接函证,在因审计受限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应收账款差异产生原因的情况下,未在“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对子公司应收账款整体审计受限事项进行描述。
三、收入、成本及往来款项审计
案例 6:经销业务收入审计A
公司对鸭肉产品和饲料采取经销模式,对鸭苗采取直销模式。A 公司将鸭苗销售给合作农户,待鸭苗饲养出栏后,合作农户再将毛鸭返售给公司。合作农户所用饲料由公司生产,并由经销商销售给农户。A 公司将毛鸭加工为鸭肉产品后,经由经销商向市场销售。事务所在前述经销业务收入审计中,一是未对经销模式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见判断经销商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记录;二是未对经销商销售合同进行核查,未对经销商、终端客户及营业收入的真实性进行充分核查。
案例 7:对客户和供应商异常迹象关注不足
B 公司与某客户签订的两份订单上客户公章明显不一致,客户与供应商工商年报披露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等相同,审计师未予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C 公司存在大量新增供应商,审计师未对新增供应商实施有效的细节测试,未获取证据核实该公司业务模式变化后交易的真实性和成本的完整性。D 公司供应商完全豁免债务,审计师未对完全豁免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关注与核实。
案例 8:函证过程中未保持职业怀疑
E 公司部分客户发函地址为酒店、公寓,不同客户发函地址或联系电话一致,回函收件人为公司董秘,回函非原件,回函盖章单位与被询证单位名称不一致,审计师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F 公司与某客户就合同执行及应收账款存在分歧和诉讼,审计师已知该情况,却未对收到该客户回函等不符合一般商业逻辑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慎判断上述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未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
案例 9:对关联方或第三方回款关注不足
G 公司通过关联方回款,冲销客户应收账款。审计师对应收账款执行细节测试时,抽取到回款凭证,审计底稿记录已检查银行回单,回款单位与销售客户的名称一致,未见异常。但上述三笔凭证的回款方均为公司关联方,审计师未对回款单位与应收账款客户名称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H 公司与客户及第三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代客户回款。审计师在未取得委托付款协议、未收到应收账款函证回函的情况下,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对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持充分关注。
四、货币资金审计
案例 10:对期末大额资金往来未保持职业怀疑
A 公司在未实际收到资金的情况下,于 2020 年 11 月和 2021年 1 月在财务系统虚假记录收到 3,000 万元和 2,000 万元投资款,并虚假冲减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相关银行账户于 2020 年 11月开立,货币资金明细表中该账户 2020 年借贷方发生额分别为3,000.15 万元和 3,000.06 万元,为 A 公司当期发生额最大的银行账户。对前述期末大额资金往来存在的异常情况,审计师在货币资金审计中未保持职业怀疑,一是未执行大额收支双向检查,审计师获取了银行对账单,对账单显示该账户报告期内借贷方发生额极小,与货币资金明细表中记录的发生额存在明显差异;二是未对大额收支凭证的原始凭证进行查验,审计师抽查公司 2020 年11 月收到 3,000 万元投资款和偿还关联方 2,124.88 万元其他应付款的两笔凭证,但未对凭证后附银行回单进行查验,未发现审计底稿中留存的银行回单扫描件系伪造,导致未发现公司虚构货币资金交易的舞弊行为。案例 11:银行账户完整性关注不足
B 公司年报审计中,审计师未对银行账户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师仅从公司财务系统导出银行账户明细核对至银行开户清单,未从银行开户清单反向核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完整性,未关注到银行开户清单中列示的 3 个银行账户未记录在公司货币资金明细表中的异常情况,也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案例 12:未对银行函证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C 公司年报审计中,审计师对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公司记录为银行存单的资金,银行回函显示为保证金;公司记录的已销户或冻结账户,银行回函显示未销户、未冻结,审计师未对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部分银行账户未取得函证原件,底稿中的回函为复印件且无银行盖章,审计师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银行未予确认并将询证函退回后,审计师未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五、风险评估与控制测试
案例 13: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
A 公司年报审计风险评估底稿存在前后记录矛盾、错误的情况。一是在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过程中,风险评估程序记录“企业无内部审计机构”,而相关风险评估底稿结论却是内部审计人员活动适当、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执行。二是不同底稿就舞弊风险的结论存在矛盾。相关风险评估底稿中记录公司无特别的舞弊风险评估程序和系统,但对舞弊风险控制的整体评价结果为“中”,对舞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结论为“高”,对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评估结论“风险较小”。三是底稿记录的公司业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销售与收款循环记录的公司总经理、出纳的姓名与公司实际任职情况不一致;生产与仓储循环记录的制造费用归集分配情况等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甚至还存在直接复制其他审计项目底稿、未作修改的情况。
案例 14:关键控制点识别与测试不到位
B 公司审计师将营业收入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仅对合同经过审批、双方都对合同条款进行盖章确认两个控制点进行测试,未对销售发货、会计核算期间是否正确、应收账款回款等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就得出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结论,未对该循环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六、持续经营审计
案例 15:持续经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A 公司审计项目中,审计师一是未获取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自我评估的相关资料或证据,风险评估时未确定管理层是否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初步评估,也未见提请管理层评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记录。二是在识别出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未获取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并评价其可行性和有效性,未获取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
案例 16: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消除不当
B 公司上一年度因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本年度 B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审计师仅因债务展期导致逾期债务有所减少、尚处于尽调阶段的增资安排等事项,判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已消除,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未就上期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是否消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七、关联方审计
案例 17:未对关联关系进行持续关注
A 公司 2018 年年报审计时,审计师发现外购子公司的业务高管与部分供应商及客户存在一定关联关系。2020 年审计计划中,未对上述关联关系是否延续进行持续关注,未设计程序对上述关联关系进行针对性核查。
案例 18:关联关系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B 公司的子公司与其主要供应商存在注册电话或邮箱相同的情况;主要客户甲的时任法定代表人与 B 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现任法定代表人曾是 B 公司业务部员工,并于 2020年期间在 B 公司领取工资。审计师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八、会计准则执行
案例 19:对与会计准则执行有关的错报审计不到位
A 公司以合同履行概率而不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测算对控股股东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据此测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师未予以调整。B 公司将子公司 29.34%股权转让并在母公司报表确认投资收益 3000 余万元,B 公司在相关协议对股权转让附有回购义务且预计触发回购条款的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将上述交易作为权益工具计量,审计师未对相关交易背景及协议条款充分关注。C 公司计划出租的厂房部分处于自用状态,审计师在知悉情况下未审慎评估和判断其适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来源:北京证监局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