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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12个政府采购违规典型案例

近年来,财政部发布上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这些公告解答了众多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各种疑问,对后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指导性意义,本次,我们选取了12个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01

信息公告第687号:“自杀式”投诉不涉及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驳回投诉。

02

信息公告第488号:“天眼查”不是官方查询平台

本案例中,投诉人经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陈晓勇是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蓝梭公司监事,且睿泽公司与科展公司企业邮箱地址相同,认为两家公司串通投标。

财政部认定,“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03

信息公告第840号:请律师事务所见证评标不可取

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

财政部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04

信息公告第1310号:资格审查前置不可取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05

信息公告第528号:母公司被处罚不影响子公司投标资格

本案例中,举报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上海双微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其母公司上海华测的股东、副总经理。由于上海华测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上海双微无投标资格。

财政部认定:上海双微与上海华测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截至开标时间,未发现上海双微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06

信息公告第537号:变相设定最低限价不可取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部认定,招标文件该项规定未限制供应商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的权利。但是,该项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该规定未对本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07

信息公告第414号:投标时未备案不影响投标资格

本案例中,投诉人认为,中标的制氧机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备案,天泰博远没有依法备案,不具备经营资质,中标无效。

财政部认定: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备案并非是相关供应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即便未备案,相关供应商也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天泰博远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08

信息公告第682号:横向比较不可取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评分项目采用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没有客观量化。

财政部认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09

信息公告第1442号: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调查后驳回投诉。

但财政部另外发现本项目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时,供应商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10

信息公告第683号:连续社保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本案例中,财政部发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的行为限期改正。

11

信息公告第693号:评标结果产生后撤销投标的行为无效

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并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

财政部认定,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评标结果产生后撤销投标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撤销投标的行为无效。决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12

信息公告第702号: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取消,不可作为实质性条件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招标要求。

财政部认定,国务院在20141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实质性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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