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中常用报表的基本次序(一般企业):
(一)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二)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三)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四)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五)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3、7、8、9行:
(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七)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八)主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审核无误后、确认申报。
二、即便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但是必须“发生即填报”的申报表:
A105000—A105120系列表中,有6张即便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但只要有相应税前扣事项发生,就必须报送的“发生即填报”的申报表:
(一)《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二)《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三)《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五)《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六)《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注意:以上只要会计上发生了相关支出,不管是否需要调整,均需要填报!其中,《职工薪酬州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属正常情况下肯定会发生相关事项的必填表。
三、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四、常用表单最新变化及填报注意事项
(一)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1、最新变化
(1)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2)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3)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2、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所属行业代码错误。企业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行业不符,若行业错误,有可能导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问题或疑点。由于所属行业无法在申报表中直接修改,如发现有误,纳税人需要到前台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2)“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有误。从事行业如果为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则“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应填“否”,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3)资产总额单位误按元填列,导致虚增资产,无法享受小微优惠。注意,“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季度平均数,而非“月度或年度平均”,单位为万元,而非“元”。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误报从业人数。在“104从业人数”的填报中,为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而非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二)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最新变化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一般情况下应与财务报表中的对应数据一致。本部分末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特别要注意,不要将会计报表其他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投资收益等项目、会计报表资产处置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其他不相关项目。
(2)“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需要并入“税金及附加”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三)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收入为负数。常见于“其他业务收入”,多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财务报表上的“其他业务利润”直接填入年度申报表的“其他业务收入”,虽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会减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同样,“营业外收入”也有填为负数的,甚至发现个别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也出现此类情况。
(2)政府补填报错误。取得财政补贴应当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栏次进行填写。实务中,出现企业将政府补助填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由于“其他”中还包含别的收入,因此系统无法判断“其他”中是否包含政府补助。如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将会出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大于零,而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为零的异常情况,进而导致企业存在少计收入的嫌疑。另外,还出现将政府补助填入其他业务收入,甚至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填报会加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产生风险。
(3)表中三项“非货币性资产”项目的区分
①“销售商品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主营产品对外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以存货换入其他非货币资产的业务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内容,属于交易价格中的非现金对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核算。
②“其他业务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收入。
③“营业外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指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4)让渡资产使用权与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区分
①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则其相关收入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核算:
②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合同等,则发生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相关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填入26行营业外收入的“"其他”行次,不在表A101010表第14行填报。
(四)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企业支付银行手续费误填在第6行“六、佣金和手续费”,实际应当填在第21行“二十一、利息收支”。
(2)研究费用归集不完整,导致本表中的研究费用与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相当悬殊。
(五)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调增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常见情况: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有发生额,但本表未填列相关数据。
(2)将没有取得合规票据的业务招待费,填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应当填在第30行“(十七)其他”。
(3)将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填入第18行“(六)利息支出”。实际上,第18行“(六)利息支出”是填报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
(4)将违约金误填入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栏。第19行“罚余、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5)将逾期缴纳社保费发生社保带纳金填入第20行“(八)税收带纳金、加收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表。
(6)不区分具体纳税调整事项,滥用“其他”。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将超标的职工福利费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而不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职工福利费”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
(7)未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应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有发生额且不征税收入已支出,未同时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数据。
(9)将赞助支出混入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发生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标准税前扣除,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而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实务中,企业常将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相混淆,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处理。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2)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是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前所取得的诚意金、定金、认筹金等不作为房地产销售未完“产品收入的确认。
(3)已完工未交付开发产品的申报问题(跨年度):企业如果在该年度销售已完工产品但在次年或以后年度才交房的,由于企业还未交房,在会计上还未确认收入,可在销售的年度申报时将销售收到的金额填写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增栏”,将相关的成本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调增栏”;在企业交房时再按相同的栏次调减。
(七)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需要在收到的当期纳税。本期收到已记到其他收益的,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不需要纳税调整:本期收到记到递延收益的,需要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处填报,全额纳税。实务中,不少企业未按规定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内填报,而是在以后期间确认其他收益时才纳税,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八)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对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税收上不需要确认,个别企业直接按照投资收益金额确认税收金额,多缴纳或少缴纳所得税!
(2)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都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实际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如无差异,不需要填报。
①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基本相同,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申报表。
(九)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混淆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填入本表。
(2)将未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注意: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纳税调整时,一定是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财政性资金。
(3)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十)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认为不存在调整事项即不填报本表,或在相关栏次填报“零”。由此出现工资为零等异常情形。
(2)简单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未准确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依据,实际发生额数据的确认往往来自于“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上年计提的工资,于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只能在发放年度扣除。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将影响实际发生额的确认。
(3)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限额扣除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是以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的基数,而并非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4)填错行次。例如企业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第3行)错填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4行),导致勾稽关系出错,原因多为串行。
(5)基本医疗保险误填入补充医疗保险。经核实发现,企业误将基本医疗保险填入补充医疗保险行次,导致出现“补充医疗保险”超标未调整。企业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医疗保险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
(6)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按照计提金额作为实际发生额。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应当按实际支出额作为发生额,按照政策计提但未支出的需要纳税调增。
(7)混淆按比例扣除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误填为“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可能造成应调整未调整,少缴税款。
(十一)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将非公益性捐赠混入公益性捐赠内。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范围的界定、税前扣除的条件以及扣除限额、资产用作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情形的处理。同时,要审核选择的税前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实际扣除额小于等于“限额”的,按“实际”;“实际”大于“限额”的,按“限额”。
(2)混淆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21年度汇算清激涉及的可全额扣除的捐赠如下: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二)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三)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注:财税2021年7号公告延长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
(四)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一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18号公告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最新变化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2、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额进行纳税调增。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
(2)错误地对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3)对“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中涉及一次性扣除的行次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错误。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例:2021年6月,C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2021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1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
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4行“(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0000。同时,应当在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股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写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25000,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写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2975000。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患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000000。
(4)对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文物、艺术品计提折旧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只要有发生,无论是否有纳税调整均需要填报。
(2)填报不全面,漏填现象较为普遍。对资产损失的范畴应当有全面的认识,不仅包括流动资产的损失,还涉及非流动资产的损失,重在无遗漏和填报准确。
(十四)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此表的填报是在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时,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并非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年度,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将一般性搬迁混同于政策性搬迁,享受政策性搬迁攻策。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资产支出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
(十五)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弥补亏损企业类型误填,造成可弥补亏损年限错误。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随意填报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导致虚报亏损。只有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年度才存在因合并或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3)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上下年度的申报表中不一致。正常情况下,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确认后不会再变动,无论在哪一年的申报表中,都应当保持一致。前后年度的申报表比较,如出现不一致,即为异常。
(十六)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
1.最新变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免税收入-其他”,成本、费用却照样进行扣除,导致账面出现巨额亏损。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2.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将国债、地方债的转让收入误填入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收入不免。
(2)滥用“其他”列享受税收优惠。“其他”用于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金额,发生的概率极小,选填此类多为存在错误。实务中发现个别企业混淆免税所得与免税收入,将农林牧渔经营收入填在“免税收入-其他”,成本费用却照样进行扣除,导致账面出现巨额亏损。
(十七)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正确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方分红的为免税收入,有些企业未填写造成多缴税款;同时,也存在不属于免税的“分红收入”(如被投资企业根本不存在利润,未进行利润分配),误填到此列,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注意有些企业没按会计规定进行核算,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没有计入损益,却在A107011表按免税收入处理。
(2)混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与《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将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分红完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填列,直接在A105030进行了纳税调整,或者进行相反操作。注意,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投资方未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也缺乏缴纳税金的能力;按照成本法确认的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股息红利是现实存在的收入,税法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投资而免税,所以同样是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两者还是有较大差异,填报也不一样。
(十八)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最新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企业在填报基础信息表时,注意“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系统将根据选择的辅助账样式,调整该表相应栏次(如选择2021版,46、8-15 行等栏次将变成灰色不可填写状态)。
2.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加计扣除项目数量为0,或者研发费用可扣除金额大于会计账目研发费用金额。常见于个别企业为满足高新计算企业要求,直接在申报表将营业成本调入研发费用。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填报错误,造成多享受或少享受税收优惠。2021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中,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十九)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1.最新变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2.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混淆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将不应减免税的项目填入本表享受优惠。
(2)未将期间费用在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当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最新变化: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2.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对“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第29行“二十八、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受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鉴于减半项目所得减免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可叠加享受,建议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
(2)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直接按限额全额填列,未对已减征的增值税等进行扣除。实际应当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十一)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无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只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均需填报该表。
(2)应注意数据完整性。实务中发现纳税人未完整填列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等信息直接填0的情况,导致被认为“不满足高新企业条件而享受高新企业优惠”
(二十二)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最新变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二十三)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最新变化: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二十四)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最新变化: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